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等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按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保卫处负责对危化品的采购、储存、处理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实验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协助各使用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并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保卫处、资产处、科技处、教务处和后勤保障处等单位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购和转运
第十一条 资产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向教务处提交“购置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教务处审核通过,保卫处备案,由资产处按核准数量按相关制度进行采购,各单位负责人验收并入库。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运达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
第四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填写领料单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按需领取”,不得多领,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从事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各相关单位负责定期向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实验室要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
第二十六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容器上须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暂存,并加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在没有统一处置之前,各相关单位、各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各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内。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式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按《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废止,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